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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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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所有之房屋交換○○君所有之房屋,○○君因房屋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所指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課所得稅。至公司因交換而發生之損失,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0條規定,列為處分資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