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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讓市場攤位得以成交價之20%為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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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出讓市場攤位,其為權利賣斷性質者應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其原始取得成本及改良費用無從查考者,其所得額之計算,以成交價額20%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