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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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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20%(編者註:應依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為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