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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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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取得該房屋受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