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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出售或出借專利權之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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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或秘密方法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又以該項專利權或秘密方法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所得,依同法同條項第5類規定,屬權利金所得。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亦可檢據在該項權利金收入中減除。至分潤助理人員及支助研究者,如確屬研究發明之必要費用,自亦可減除,分別由受領人就其取得部分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二)研究發明之專利權及秘密方法出售予外國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雖已由該外國課稅,出售專利權者仍應依法向我國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向國外繳納之稅款,准予視同必要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