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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合夥漁撈業者依勞資雙方約定比例分成之漁貨收入為勞方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29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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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購置漁船而以勞資合作方式經營漁撈業時,勞方船員按每次漁獲總數量,依勞資雙方約定比例分成之漁貨收入為薪資所得,可由稽徵機關依據魚市場通報之課稅資料歸戶課徵勞方綜合所得稅,免由資方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