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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或合夥經營漁撈業者出售魚貨之收入僅歸戶課徵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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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購置漁船,經營漁撈業者,不論漁船噸位多寡及船主或合夥人有無參加漁撈作業,其出售捕獲魚貨之全部收入,自69年度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魚貨收入資料按部頒各該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減除必要費用標準」(編者註:現行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所訂捕魚部分之費用標準核計所得額,並依其分紅比例,歸戶課徵個人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