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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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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