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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租予聯合執業之事務所應全額認列租賃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4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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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將所有之房屋租予其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使用,應就聯合事務所實際支付租金認列聯合事務所之租金支出及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