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房屋之基地非其所有如何設算租賃收入之核示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337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之坐落基地非屬其所有,而係使用人(承租人)所有,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設算該房屋之租賃收入時,應按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減除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後之餘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