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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設算住宅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9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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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上述條文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前經內政部71年5月22日71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有案。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設算租金時,可參照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