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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18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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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建廠房使用,依契約規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係屬一次交付租金之定期租賃,嗣後地上物雖未辦理名義變更,地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應以地上物交付地主管理使用之年度為準,如交付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契約屆滿之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