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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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7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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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