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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7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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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