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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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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土地出租與○○公司,除約定收取小額租金外,並約定可於新臺幣○○元額度內隨時向公司無息週轉資金,該項週轉資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認屬類似押金並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