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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按月貼補合理之定額電費原則上不視為租賃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8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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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中部分房間租與他人,除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之租金數額外,因出租之房間未另裝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力,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另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如該項貼補電費金額在合理限度以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原則上可不視為房屋租費之代價,亦即不視為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