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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次取得3年之租賃所得如中途解約得自申報之所得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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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一次給付納稅義務人3年之租賃所得,經已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亦已將該項所得全部申報,並以扣繳稅款抵繳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綜合所得稅款,嗣因中途解約,納稅義務人因解約而歸還之該項租賃所得,如查屬實在,准由納稅義務人憑其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並應依法退還。說明:二、本案扣繳義務人於一次給付為期3年之租賃支出時依法扣繳稅款,尚無溢扣稅款情事,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之適用,而應依同細則第9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