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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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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主利用某機關提供之押金建築房屋,借與該機關使用,不另收取租金,於借用期滿,雙方將借用物及押金交還對方,該房屋出租人(地主)之所得,並非相當於押金數額價值之樓房,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之適用,仍應就該押金自給付之日起每年按當地銀錢業(編者註︰本法已改為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換算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