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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履行契約退還租金部分可免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231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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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屋所有人訂約出租房屋予他人,收取租金後,因未履行契約義務,經法院判決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納稅義務人退還該租金收入部分,可檢具法院判決證明及退還租金之收據,免予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原扣繳之租賃所得稅款,應准抵繳綜合所得稅。至其被法院判決所給付之賠償金,依法不得由出租人之所得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