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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食品銷售應依法登記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504526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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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
17
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
12
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三、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屬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應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