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食品銷售應依法登記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504526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三、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