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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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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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函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營業人,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乙案。說明:二、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明定;本案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本部
78/04/06
台財稅第
781143103
號函規範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不宜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