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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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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函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營業人,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乙案。說明:二、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本案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本部78/04/0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不宜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