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及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營業登記申報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37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按期申報銷售額。說明:二、按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固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同法第
29
條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適用,仍應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本部
81/11/02
台財稅第
810858524
號函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