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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803340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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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除辦理合作社登記外,應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