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5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其申請以董事長或董事為營業登記負責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住所者,依各該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分別為第15條、第16條)規定,准予受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