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設立登記者如有營業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191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因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或因建管、衛生或其他法令規定限制,不合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核准設立登記,如已擅自營業,基於有營業即應課稅之賦稅公平原則,該管稽徵機關應予以設籍課稅者,除依法免辦商業登記部分者外,應於核定設籍課稅時,隨即將設籍課稅之稅籍資料通報其所在地商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