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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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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