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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裁罰倍數參考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10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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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6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觸犯上開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裁罰倍數如下:
  (一)第1次、第2次查獲者,處1倍罰鍰。
  (二)第3次、第4次查獲者,處2倍罰鍰。
  (三)第5次以上查獲者,處3倍罰鍰。
二、以上計次係依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查獲違章裁罰次數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