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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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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查剔除補徵綜合所得稅者,除經查明虛報免稅額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者外,尚非屬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編者註:現為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應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