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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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買回公司股票並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者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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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股份(編者註:依該法規定係指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核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