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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回公司股票並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者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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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股份(編者註:依該法規定係指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核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