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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教育勞務及文化勞務之含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5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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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