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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典房屋於核課遺產稅時應扣除之典價應不超過其評價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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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生前出典房屋於其死亡後核課遺產稅時,依法應扣除之典價,應以不超過該房屋之評價為準。說明:二、典價係屬典物上之負擔,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典權人僅能取得典物上所有權,不能向出典人或其繼承人要求返回典價,故典價與以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尚有不同,典價之負擔既僅限於典物,如典物係以評定標準價格計課遺產稅時,該典物上之典價,即超過評定標準價格,自亦不必以其超過部分視同一般債務,在該典物以外之遺產額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