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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分割公債之定義交易規範及課徵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764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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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分割公債之賦稅課徵方式。
附件:分割公債之賦稅課徵方式
壹、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13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23052號函送之「我國分割公債之規劃及進度報告」辦理。
貳、分割公債的定義:
一、分割公債係指將附息公債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各自獨立之「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
二、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公債。
參、分割公債交易規範:
一、以每年某一特定日發行固定票面利率之附息公債分割。凡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資格者,均可申請將附息公債分割或將分割公債重組。
二、申請分割者應於分割前自行向清算銀行繳清分割前附息公債應計利息之扣繳稅款後,始可辦理分割掛牌。
三、因附條件交易取得之分割公債,除證券自營商得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前,不得再以劃撥方式賣出。
肆、分割公債之賦稅課徵方式:分割公債之賦稅課徵方式,除下列作業外,依據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有關「以固定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之課稅規定辦理:
一、利息收入金額之計算:「利息分攤基礎表」係由負責分割公債交易管理之單位編製,並對市場公告。
二、附息債券分割前應計利息之處理方式:附息公債前次付息日(發行日)至申請分割日應計利息之扣繳稅款,應由申請分割者於分割前自行向受理分割之清算銀行繳清。附息公債分割前應計利息,非屬申請分割者持有部分,可由申請分割者辦理轉開扣繳憑單。
三、扣繳義務人:分割公債之扣繳義務人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於中央銀行中央登錄系統開戶之清算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