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享有地役權之土地為遺產及贈與之標的時其價值應依當時情形估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享有地役權之土地,地政機關於公告其現值時,是否已將因享有地役權而增加之價值計算在內乙節,經本部轉准內政部71台內地字第117475號函復略以:「地政機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查估之公告土地現值,係屬素地地價,並未加計個別宗地因享有地役權而增加之價值。」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需役地或個人以需役地為贈與者,於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需役地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計算價值外;至地役權之價值,則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