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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小額稅款應補退之計算以每次歸課應補應退之稅款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28297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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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旨在減輕退補稅之作業負荷,並節省稽徵成本,是其應補(退)之計算,係指每次歸課應補應退之稅款為準。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