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認購(售)權證如為證券給付之履約方式,投資人要求履約時,接受發行人風險轉嫁之機構(投資人)將履約標的有價證券轉讓予發行人後,再由發行人轉讓予投資人(受託之風險轉嫁機構),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說明:二、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應徵收證券交易稅;本案認購(售)權證投資人要求履約時,接受發行人風險轉嫁之機構(投資人)將履約標的有價證券轉讓予發行人後,再由發行人轉讓予投資人(受託之風險轉嫁機構),二階段皆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