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合夥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多項稅捐均提爭訟時綜所稅部分可暫緩決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基於同一漏稅事實,涉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均提起行政爭訟,綜合所得稅部分,稽徵機關可依照本部80年8月8日台財稅第800695600號函規定暫緩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