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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合夥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多項稅捐均提爭訟時綜所稅部分可暫緩決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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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基於同一漏稅事實,涉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均提起行政爭訟,綜合所得稅部分,稽徵機關可依照本部80年8月8日台財稅第800695600號函規定暫緩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