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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63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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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確係收回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