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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人間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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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與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之情形有所不同。是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