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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收回之出租三七五租約土地其估價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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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都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如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已將土地收回,並給予原租人補償者,不論其實際補償費若干,該項遺產土地之估價,仍應依照本部67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按公告現值予以減除三分之一後計算,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