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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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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於業經發單課稅之案件,如遇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款時,應依據稅法規定,本於職權通知補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