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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業經發單課稅案件如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時仍應通知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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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於業經發單課稅之案件,如遇審計機關抽查發現應補稅款時,應依據稅法規定,本於職權通知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