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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832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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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