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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1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41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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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1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