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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押權應就其擔保債權額課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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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參見民法第
860
條及
861
條),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不宜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