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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夥獨資事業提起行政救濟時其投資人綜合所得稅計課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7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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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於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影響於合夥人盈餘分配之數額或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數額時,縱綜合所得稅部分未經行政救濟程序,稽徵機關亦應依據行政權限予以更正辦理補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