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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遺產土地蘊藏之石灰石如未取得礦業權不宜按礦業權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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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係規定「礦業權」、「漁業權」遺產價額之計算方法,必須遺產標的為「礦業權」或「漁業權」,始有該條之適用。本案羅君所遺土地地下蘊藏之石灰石,經奉行政院58110日台經字第0283號令指定為礦業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條)規定礦種在案,則該石灰石應為國有,羅君迄死亡時,尚未取得「礦業權」,故不宜按「礦業權」方式,核估其遺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