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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遺產土地蘊藏之石灰石如未取得礦業權不宜按礦業權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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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係規定「礦業權」、「漁業權」遺產價額之計算方法,必須遺產標的為「礦業權」或「漁業權」,始有該條之適用。本案羅君所遺土地地下蘊藏之石灰石,經奉行政院
58
年
1
月
10
日台經字第
0283
號令指定為礦業法第
2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3
條)規定礦種在案,則該石灰石應為國有,羅君迄死亡時,尚未取得「礦業權」,故不宜按「礦業權」方式,核估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