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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人對個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應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5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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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編者註:現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申報93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